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娟、何群仙、陈小娜、张萌、周晓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838-84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娟2016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差额9221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群仙2016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差额1107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小娜2016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差额3176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萌2016年3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差额32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晓华2016年3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差额12677元;二、驳回五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