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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益鑫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谢浩荣等17人)
发表时间: 2018-08-17 16:09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益鑫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浩荣、陈伍、谭明全等17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1661-16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期间见附表《认定和裁决事项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201811日至2018312日期间的工资,具体金额见附表《认定和裁决事项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见附表《认定和裁决事项表》;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组织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五、驳回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申请人阳绪全、陆素华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附表:

认定和裁决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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