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益鑫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浩荣、陈伍、谭明全等17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1661-16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期间见附表《认定和裁决事项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的工资,具体金额见附表《认定和裁决事项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见附表《认定和裁决事项表》;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组织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五、驳回谢浩荣等15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申请人阳绪全、陆素华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附表:
认定和裁决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