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华仁、陈进伟、李铁山、黄才源、匡燕、余磊诉你(单位)、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1186-1187、1188-1190、123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华仁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58955元。二、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进伟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52486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铁山支付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6128元。四、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黄才源支付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39111元。五、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匡燕支付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28581元。六、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余磊支付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3256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