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昆明尚合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贞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405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12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1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9694.84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