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芯花诉你单位、广州市海珠区泓晖兴五金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318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7年5月27日至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1日至27日工资差额2802.38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888.46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