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蒋芝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344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12月工资3129.64元、2016年6月工资3165.33元、2016年7月工资3184.41元、2016年8月工资3184.41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