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郑锦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344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工资6987.59元、2015年12月工资7048.31元、2016年6月工资7279.71元、2016年7月工资7254.98元、2016年8月工资7305.98元、2017年7月工资7413.12元、2017年9月工资25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55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280.41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