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华夏商道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允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414号)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并组庭审理。经本委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华夏商道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允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414号)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并组庭审理。经本委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