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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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甘亦鉴等十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4〕3093、3124-3128、3360-336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甘亦鉴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61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凤霞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15235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明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15905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吕军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19757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贵蓉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14880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包令燕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15451元;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书连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6531元;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薛胜英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47720元;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美清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14520元;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勇姿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含交通食宿津贴)2778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