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吴海涛4人)
发表时间: 2016-03-18 15:07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郝治水、庞金森、项本寅、吴海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55268-527050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郝治水)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818日至20151030日工资31205.5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庞金森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914日至20151115日工资43685.5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项本寅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815日至20151030日工资30060.89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海涛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81日至2015923日工资5180.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11月至2015214日、2015228日至2015715日出差补贴2754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