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郝治水、庞金森、项本寅、吴海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5〕5268-5270、50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郝治水)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工资31205.5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庞金森)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11月15日工资43685.5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项本寅)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0月30日工资30060.89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海涛)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工资5180.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14日、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7月15日出差补贴2754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