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东方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国明诉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与你(单位)、广东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368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