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南洋等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7〕3850-385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8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17〕3850-3857号申请人仲裁信息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颢兰2017年5月奖金5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斐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5208.28元、徐翠欣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632.64元;四、驳回8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