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上医康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黄跃武、吴炯标、刘耀锋、蒋华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7〕3518-352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黄跃武等4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17〕3518-3521号裁决结果信息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黄跃武等4位申请人工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17〕3518-3521号裁决结果信息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黄跃武等4位申请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17〕3518-3521号裁决结果信息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黄跃武等4位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17〕3518-3521号裁决结果信息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跃武报销款4100.88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