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策匡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7〕307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1日解除。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2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补贴10400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的餐费报销费用739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