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李策匡)
发表时间: 2017-11-22 16:54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策匡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73071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资料。申请人李策匡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1761终止;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月工资及补贴10400元;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月业务报销费用739元;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2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25日上午845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73071

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李策匡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73071

被通知人

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825上午845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廖明娟

书记员:杨杰钦

联系方式

020- 83528905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