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区伟恒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4〕82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