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银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斌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4〕141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依法确认申请人在2012年3月5日至2014年4月2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工资525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896.55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