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金桥技工学校:
本委受理龚夏怡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3〕162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共计5492.82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