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网乐广告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5〕5366号),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并组庭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和解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本委作出了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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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梁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5〕5366号),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并组庭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和解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本委作出了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