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陕西望迪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吉祥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7〕388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9月2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840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8500元;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