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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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麦伟雄、张霞英、谢晓云、邹树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3186-318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麦伟雄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9日的工资20920.21元、支付下列申请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工资,分别为张霞英19237.76元、谢晓云13018.72元、邹树意11982.34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分别为麦伟雄21000元、张霞英13610元、谢晓云9000元、邹树意6750元;三、驳回申请人麦伟雄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