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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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罗征斐等31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2726-275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华伟、莫亚群、黄文杰、张德义、洪文梦、姚满、彭亮、刘坤等8人的拖欠工资,数额分别为890元、49000元、6000元、51500元、16403元、10843元、11400元、50700元;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项裁决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除申请人林华伟、莫亚群、黄文杰、张德义、洪文梦、姚满、彭亮、刘坤外其他23位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