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骆萍、连剑苗)
发表时间: 2018-09-30 15:01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骆萍、连剑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2946-294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骆萍201831日至201842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13517.24元、申请人连剑苗201831日至201842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9293.1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骆萍20171月至20176月期间的提成4795.31元、2017年度利润率提成8102.7元、20177月至201712月期间的提成2497.49元、20181月至20183月期间的提成1520.1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连剑苗20171月至20176月期间的提成22437.99元、2017年度销售达标奖金4000元、20177月至201712月期间的提成19749.45元、20181月至20183月期间的提成2058.69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骆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8473.92元、申请人连剑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5082.42元;

  五、第一、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裁决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骆萍、连剑苗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