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骆萍、连剑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2946-294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骆萍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13517.24元、申请人连剑苗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9293.1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骆萍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提成4795.31元、2017年度利润率提成8102.7元、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提成2497.49元、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提成1520.1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连剑苗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提成22437.99元、2017年度销售达标奖金4000元、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提成19749.45元、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提成2058.69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骆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8473.92元、申请人连剑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5082.42元;
五、第一、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裁决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骆萍、连剑苗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