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珠海市中资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邵燕歌等11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3364-337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邵燕歌等11位申请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92721元(详见《裁决一览表》);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邵燕歌等7位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35250元(详见《裁决一览表》);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斌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丽娥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详见《裁决一览表》);四、驳回邵燕歌等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劳人仲案〔2018〕3364-3367号、穗劳人仲案〔2018〕3370-3374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穗劳人仲案〔2018〕3368-3369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