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泽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嘉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367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43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064.37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申请人未达标扣款7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