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中星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兴平、翁炜清、钱康杰、曾少慰诉你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1266-126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兴平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的工资32922.77元、申请人翁炜清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的工资21866.57元、申请人钱康杰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的工资68793.1元、申请人曾少慰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58800元;二、驳回申请人翁炜清、钱康杰、曾少慰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