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吉林省德伟米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温庚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335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4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2317.24元;三、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2年2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