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覃裕富诉你单位、江门市红侨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326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服务保障金126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