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震霆自行车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景小健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震霆自行车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培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28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