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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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嘉欣、陈春兰等9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3290-329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穗劳人仲案〔2018〕3290-3295、3297-3298号】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资及报销金额给申请人刘嘉欣2018年3月14日至5月10日期间共计8126元、申请人陈春兰2018年3月1日至5月15日期间共计9805元、申请人梁雪梅2018年3月1日至5月22日期间共计22052元、申请人覃作君2018年3月1日至5月17日期间共计12974元、申请人陈惠瑜2018年4月9日至5月16日期间共计4072元、申请人吴诗华2018年3月26日至5月17日期间共计10242元、申请人谭志聪2018年3月1日至5月17日期间工资10261元、申请人蒙静梅2018年3月1日至5月16日期间工资1028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给申请人刘嘉欣2500元、梁雪梅8000元、覃作君5000元、谭志聪4000元、陈惠瑜1500元、吴诗华2925元;三、驳回八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决定如下:【穗劳人仲案〔2018〕3296号】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鉴于申请人本人并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