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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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范铭、黄海松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884-88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范铭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45218元,一次性支付黄海松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07586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范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一次性支付黄海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2275元;三、驳回两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