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我的家电商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国濠等14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1130-1142、114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曾国濠等14位申请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工资,数额分别为申请人曾国濠5149.12元、申请人陈伟成9472.48元、申请人吴恩维8282.57元、申请人万红梅9472.48元、申请人吴维6530元、申请人邝欣茹4207.77元、申请人麦鹏龙9472.48元、申请人叶梓浩6967.74元、申请人肖鑫5149.12元、申请人黄凯伦4327元、申请人陈静卉3710元、申请人陆世杰6063.24元、申请人黄清华8282.57元、申请人林喜立6063.24元;二、驳回曾国濠等1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