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我的家电商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许祥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1143号),本委于2018年2月9日受理并于2018年6月1日进行开庭审理。经查,本案仲裁申请书的申请人记载为许祥慧且提供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亦为许祥慧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而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字样为许人元。另外,申请人本人未到庭,自称许祥慧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字样为许人元,均不能证明许祥慧与许人元的关系。由此,申请人许祥慧与许人元明显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申请人许祥慧与许人元的关系,则申请人许祥慧本案的仲裁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穗劳人仲案〔2018〕1143号案件。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