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庆明、梁嘉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1309-131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曾庆明与被申请人200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庆明2011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工资201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庆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四、驳回申请人曾庆明、梁嘉仪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