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广济堂医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晓清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135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支付申请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的工资200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为90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