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泰山石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金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 〔2013〕414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结果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穗劳人仲案 〔2013〕414号仲裁申请。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