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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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立基、伍颖斯等21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3〕1039-105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张立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11310.3元、谭奇爱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7069元、莫敏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8482.8元、李浩宇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工资17000元、伍颖斯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9896.6元、罗帆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9896.6元、李敏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14137.9元、邓玮生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14137.9元、廖娜平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8482.8元、沈韵红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8482.8元、颜喆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18379.3元、陈晓通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工资10000元、刘丰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14137.9元、凌云峰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45241.4元、吴楚阶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19793.1元、刘玉君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7069元、陈爱林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8482.8元、何永兵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16965.5元、李晓丹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16日工资6206.9元、刘芳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资7069元、张晓莉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资45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针对申请人张立基(穗劳人仲案[2013]1039号)、谭奇爱(穗劳人仲案[2013]1040号)、莫敏仪(穗劳人仲案[2013]1041号)、伍颖斯(穗劳人仲案[2013]1043号)、邓玮生(穗劳人仲案[2013]1046号)、廖娜平(穗劳人仲案[2013]1047号)、沈韵红(穗劳人仲案[2013]1048号)、颜喆明(穗劳人仲案[2013]1049号)、刘玉君(穗劳人仲案[2013]1054号)、陈爱林(穗劳人仲案[2013]1055号)、李晓丹(穗劳人仲案[2013]1057号)、刘芳(穗劳人仲案[2013]1058号)、张晓莉(穗劳人仲案[2013]1059号)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针对申请人李浩宇(穗劳人仲案[2013]1042号)、罗帆(穗劳人仲案[2013]1044号)、李敏(穗劳人仲案[2013]1045号)、陈晓通(穗劳人仲案[2013]1050号)、刘丰(穗劳人仲案[2013]1051号)、凌云峰(穗劳人仲案[2013]1052号)、吴楚阶(穗劳人仲案[2013]1053号)、何永兵(穗劳人仲案[2013]1056号)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