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山市金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南路分公司:
本委受理谢继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4〕17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以双方调解协商已达成协议并签订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本委依法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公 告
中山市金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南路分公司:
本委受理谢继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4〕17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以双方调解协商已达成协议并签订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本委依法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