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浩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蔡玉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4〕194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63.1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2826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