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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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梁敏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3〕13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单位地址已迁,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26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损失43421.27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