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百岁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祥林、杨思珺、林文雅、梁健虹、姚大尚、李伯川、谢剑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1801-180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吴祥林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杨思珺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林文雅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梁健虹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姚大尚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伯川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谢剑锋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吴祥林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工资56330.37元,杨思珺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6月4日期间工资32957.23元,林文雅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工资36207.23元,梁健虹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工资45398.28元,姚大尚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工资1600元,李伯川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5334元,谢剑锋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工资1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吴祥林48330.37元,杨思珺29957.23元,林文雅33207.23元,梁健虹39398.28元,李伯川14644.34元,谢剑锋1149.43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吴祥林8000元、杨思珺5000元、林文雅5000元、梁健虹6000元、姚大尚2000元、李伯川2500元、谢剑锋115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