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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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范尔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228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处理的报销费用44892.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