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中劳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陆桂玲等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1854-18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金额分别为申请人陆桂玲1307.5元、申请人黄晓红3357.14元、申请人刘智静3100元、申请人何建芳2996.21元、申请人李欣哲2336.03元、申请人张少虹2250元、申请人张智德1922.5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桂玲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工资4418.45元、黄晓红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日的工资3838.71元、刘智静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工资3100元、何建芳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0日的工资5913.79元、蔡明杰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的工资4085.82元、李欣哲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20日的工资4827.59元、张少虹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工资9000元、张智德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工资7800元;三、驳回申请人陆桂玲、黄晓红、刘智静、何建芳、李欣哲、张少虹、张智德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