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那么大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梁绮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229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711.7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之日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