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奇迹健身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委受理陈慧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178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3492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