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新诺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夏金辉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239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