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静茹等31人诉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2933-296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31位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时间段详见附表2;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1位申请人2017年9月份工资合计157734元,每位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1位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866元,每位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1位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396481.78元,每位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位申请人高温津贴合计5745元,每位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六、驳回31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裁决明细表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吴静茹等31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