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肯雷米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玉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3〕136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7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112.64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工资23500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