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许建华、郑丽琴、温永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2611-261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建华工资4754元,郑丽琴工资6755元,温永杰工资5558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