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昊诉你(单位)与上海巨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辽宁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265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582.34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482.76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400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00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